上班途中单方事故算工伤吗?人社法院认识不同,二审逆转!|劳动法江湖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7时,张三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3年10月24日,张三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1月1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三上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张三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张三的情形是否符合前述应予认定工伤的规定。
张三家属认为,张三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证明并未认定张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人社局仅凭该事故证明即推论出张三是全责而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单方交通事故并未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无法查实交通事故责任的,人社局又无法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则辩称,虽然张三是上班途中受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因自己操作不当所导致,并不是存在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故据此认为张三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张三于2022年11月15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交管大队已出具《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中虽未写明张三是否负全部责任,但已明确该事故系张三操作不当导致,并写明此事故造成张三受伤医院治疗费由其全部承担。另外,交管大队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张三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人社局认定张三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据此作出2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三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根据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三在上班途中受伤属交通事故。人社局决定书认为张三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没有对张三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进行核实,进而对张三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号:(2025)琼96行终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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